为进一步加强场(厂)内叉车(以下简称叉车)管理,规范叉车安全生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销售单位、出租单位的叉车。销售单位的叉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技术资料应当齐全,并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;出租单位的叉车应当经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有效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,随车司机应取得有效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(N1)》;禁止销售、出租未经检验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叉车。
二、使用单位的叉车。使用单位的叉车应当经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有效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,司机应取得有效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(N1)》,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叉车。
三、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叉车作业人员应取得有效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(N1)》方可上岗,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,规范作业。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对销售、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、或国家明令淘汰、报废的叉车的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叉车的,责令停止使用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出租或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查处各类叉车违法行为,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拨打12345、12315等举报,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环境。